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 《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时指出,监管体系不完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晰,发生事故后相互推诿责任等已经成为影响畜禽产品安全的重要原因,建议加大力度进一步健全全程监管体系,完善管理责任追究制,全面提高对畜禽产品安全的管理能力。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研究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增加的 “定期向社会公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对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等内容,更加贴近实际,可操作性也显著增强。
审议中,有的委员认为,本条例在调整范围、执法主体上应该进一步明确,本条例所提出的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属于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之前的初级农产品,执法主体应为农业部门。而之后的畜禽产品则称为食品,执法主体应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些委员提出,应该进一步强化政府相关职责和监管措施,各级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产品等认证。
也有一些委员提出,安全可追溯制度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环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饲养地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组织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鼓励和督促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运等环节记录的建立和保存,同时对于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应该从重处罚。 |